本报南宁讯 2月28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目前广西各市县已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规范调整工作,调整后的划定方案已全部正式印发。经过此次规范调整,广西禁养区个数由641个调整为510个,减少20.4%;禁养区面积由7.10万平方公里调整为4.45万平方公里,减少37.3%。
2019年9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对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作出了部署。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
我区需依法调整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县(市、区)为103个。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对各地上报的禁养区规范调整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赴有关重点区域开展现场抽查检查;通过明确禁养区划定依据和要求,认真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立即整改排查发现问题等措施,确保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清理到位,促进生猪生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