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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服务保障全国春季农业生产:依法惩治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资产品类犯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5 13:41:14 来源:互联网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恢复。各地春耕生产正有序进行。为服务全国春季农业生产,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以涉农检察工作为主题的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依法惩治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资产品类犯罪。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包括: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拖市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其中,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是典型的“以此种子冒充彼种子”,检察机关明确此类应认定为假种子。隆平高科江西宜春地区区域经理王敏应他人之约订购种子,其在明知隆平高科不生产“T优705”稻种的情况下,印制该种子包装袋,并将“陵两优711”稻种冒充“T优705”稻种予以销售,导致200余户农户4000余亩农田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0余万元。后被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指出,以同一科属中的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属于刑法上的“假种子”。行为人对假种子进行小包装分装销售,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伪劣种子造成的损失,可由专业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结合亩产产量、市场行情等因素予以综合计算。

 

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明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他人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生产、销售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药生产销售应具备“农药三证”。实践中,一些企业通过非法转让或者购买等手段非法获取“农药三证”生产不合格农药,不仅极大扰乱了农药市场,影响知名企业声誉,而且易造成农业减产,危害农民利益。该案生动警示,违法违规借证生产农药者,可能触及刑律,受到刑事追究。

 

2019年,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依法打击农资领域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介绍,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犯罪案件110件208人。

 

此外,检察机关还突出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注重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领域案件50263件,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领域案件2870件,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2.98万余亩,挽回各级集体林地中生态公益林1.35万余亩,督促恢复被非法开垦和占用的草原9300余亩。

 

据介绍,今后,检察机关将以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为重点地区,以涉及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犯罪为重点领域,加大对伪劣农资犯罪活动打击力度。

 

万春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要以更高水平司法护航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持续聚焦广大农民群众所思所盼,紧盯农村工程建设、农业生产资料、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农村秩序、农业发展和农民权益,保持对涉农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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