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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食特管”,济南出台全国首个特殊食品专营店经营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6 16:14:39 来源:互联网

从经营许可备案到信息公示,从进货查验到追溯体系建设,从标签说明到广告宣传……日前,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全国首个特殊食品专营店经营规范,为“一老一少一病患”特殊群体所需的特殊食品经营划出“硬杠杠”,进一步推动我市特医食品产业发展、提升特殊食品管理水平。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规范要求特殊食品专营店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且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要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召回记录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等。

 

同时鼓励特殊食品专营店配备食品安全管理看板,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考核、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资料收放至看板,进行可视化管理;能够采集、留存从特殊食品生产到销售终端的完整信息,实现信息化全程可追溯;鼓励设立咨询台和(或)电子屏幕,为消费者提供特殊食品科学知识普及或产品质量可查询服务。

 

如若网络交易特殊食品,规范作出明确且细致的要求。针对经营者,要求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针对销售页面,要求保健食品应显著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婴幼儿配方食品应显著标示:对于0-6月的婴儿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等消费提示信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消费提示信息。针对销售产品,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规范对特殊食品专营店的宣传用语也作出“特殊要求”。经营者要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明确的保健功能、食品类别、属性、适用年龄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销售特殊食品,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严禁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销售、普通乳粉冒充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固体饮料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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