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通知》(农牧发〔2021〕27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印发至各相关单位,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通知》(农牧发〔2021〕27号)精神和工作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保障作用,稳固本市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逐级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以本市下达给各区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的10%为基础,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
各区、光明集团(域外农场)要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根据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上海畜牧云平台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区要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实施临时性政策措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保有量
根据2021年9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数量,结合本市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本市规模猪场保有量(见附件1)。各区要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区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分级建立国家级和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其中,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0.5万—1万头的规模猪场和原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委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2)。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鼓励由生猪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市农业农村委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委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向各区、有关单位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区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和形势会商,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
(二)加大政策支持。针对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可能导致本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的情况,制定出台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等政策,建立稳定本市生猪产能的长效机制。各区要按照《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1〕4号)的要求,严格实施生猪、能繁母猪和仔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的信贷投放,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各区可结合实际出台调控生猪产能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抓好疫病防控。落实动物防疫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等三方责任。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实行闭环管理,及时堵塞漏洞。扎实推进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点猪病防控,做好仔猪腹泻等常见病防控。始终保持对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各环节的监管,严格落实监测排查、屠宰检疫、生猪调运等各项防控措施,坚决打击违规开证、私屠滥宰、饲喂泔水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养殖场创建重点猪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和净化场。
(四)强化督导考核。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列为每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挂图作战”。各区、光明集团(域外农场)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完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市农业农村委将定期组织考核各区和光明集团(域外农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若有关区和光明集团(域外农场)连续3个月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将予以月度考核亮灯警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将予以月度考核亮灯警示。各区、光明集团(域外农场)对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于每个考核期次年1月底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