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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1期总第73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25 11:09:49 来源:互联网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总局本级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2021年国家本级食品抽检中涉及我省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古浪县土门镇其林蔬菜副食店销售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古浪县土门镇其林蔬菜副食店抽检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23日,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24瓶,共计60公斤,货值168元;已销售18瓶,共计45公斤;库存(未销售)6瓶,共计15公斤;封存6瓶,共计15公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古)市监罚字[2021]149号,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26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数量6 瓶,共计 15 公斤,货值 42 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武威凉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永登县中堡周正海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凉州熏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兰武威凉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永登县中堡周正海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凉州熏醋,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1日,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企业生产1040袋,共计520公斤,货值624元;已销售1040袋,共计520公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凉市监处字【2021】140号,没收非法所得624元,罚款20000元。

 

经营环节:企业购进25袋,共计8.5公斤,货值25元,库存(未销售)15袋,共计5.1公斤;封存15袋,共计5.1公斤;抽样10袋,库存15袋。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永)市监罚字〔2021〕36号,没收非法所得10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5袋,共计7公斤,货值15元。


三、武威绿华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天祝藏族自治县鑫力富百货超市销售的凉州熏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武威绿华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天祝藏族自治县鑫力富百货超市销售的凉州熏醋,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检出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企业生产5箱,共计70公斤,货值90元;已销售5箱,共计70公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该企业已自行停产,并注销了生产许可证。

 

经营环节:企业购进40袋,共计14公斤,货值40元;已销售27袋,共计9.45公斤;库存(未销售)11袋,共计3.85公斤;封存11袋,共计3.85公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负责人现场提供了与该食品相关的电子一票通等票据,并非主观恶意经营不合格食品,免予处罚。

 

  四、兰州西太华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太华商厦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兰州西太华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太华商厦抽检的韭菜,购进时间为2021年8月4日,腐霉利、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12.5公斤,货值80元;已销售7公斤;库存(未销售)5.5公斤;封存5.5公斤。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所购蔬菜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有票据说明其蔬菜购进的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五、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西固分公司销售的陇椒(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西固分公司销售的陇椒(螺丝椒),生产时间为2021年8月5日,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10公斤,货值43.86元;已销售10公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免予处罚。

 

  六、兰州西太华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太华商厦销售的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兰州西太华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太华商厦销售的鲈鱼,生产时间为2021年8月4日,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企业购进18.9公斤,货值1271.6元;已销售2.5公斤,库存(未销售)16.4公斤,封存16.4公斤。1箱不合格食品销售完,无法召回。当事人市场经营了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制度,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免予处罚。

 

  七、武山县江霸调料水产部销售的鲜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武山县江霸调料水产部销售的鲜鸡蛋,生产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50板,共计100公斤,货值1000元,已销售48板,共计96公斤,货值960元。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武市监当罚字(2021)87号,没收非法所得48元,罚款5200元。

 

  八、兰州交通大学饮食服务中心朝阳餐厅销售的食用植物调和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兰州交通大学饮食服务中心朝阳餐厅销售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企业购进8瓶,共计32公斤,货值480元;已销售4瓶,共计16公斤;库存(未销售)4瓶,共计16公斤;封存4瓶,共计16公斤。该食堂销售使用了超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第一款第 四 项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4 瓶,共计 16 公斤,货值 240 元;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索证索票齐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量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九、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建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尚品鸡精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建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尚品鸡精,生产时间为2021年6月14日,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企业生产21公斤,货值260元;已销售20公斤。原因排查为在鸡精烘焙过程中将锅炉蒸汽烘焙改为电力烘焙,部分原料在烘焙过程中有所损耗导致含量不足。该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鸡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天市监罚字〔2022〕2号,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60元,罚款520元。

 

  十、兰州佳旺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兰州佳旺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生产时间为2021年10月24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企业生产5箱,共计42公斤,货值300元;已销售完毕。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格,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下达处罚决定书(镇)市监罚字[2021]294号,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300元,罚款5000元。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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