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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一幼儿在托育中心受伤监管竟是空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8 16:08:38 来源:互联网

手指受伤的孩子 受访者供图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谷武民李萌萌郭文丽

鹤壁的夏先生因家里无人看管孩子,也想让孩子多接受教育,便将一岁零三个月的女儿托管到一家“鱼就是鱼托育中心”进行“一对一”看管教育,并交了6个月的学费9300元。可是,1月17日上午11点多,托育中心突然打电话称孩子被实木板凳砸伤了手。到医院后,夏先生看到女儿的中指指端断裂,仅连着一层皮,血流不止。后来本想协商解决,不料托育中心对之前的承诺矢口否认。后来,夏先生得知托育中心营业执照无托育服务,不禁惊出一身冷汗。多方咨询下,托育行业监管竟然是空白,幼儿安全、托育资质、托育服务,究竟该哪个部门负责?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展开了调查。

一岁零三个月的孩子在托育中心手指被凳子砸伤

“当时都不敢看,孩子的手指指端直接断了,只连着一层皮,血流不止。”说起当时见到孩子的场景,夏先生已经眼眶湿润。

夏先生说,2019年12月2日,因为他和爱人上班无人看管孩子,也想让孩子多接受教育,多方找寻对比后,决定将一岁零三个月的女儿托管给一家“鱼就是鱼托育中心”。考虑到孩子小,托育的专业性,他给孩子报了“一对一”的托育服务,并交了半年9300元的学费。

“托育中心给孩子坐的凳子都是实木凳子,沉得很,孩子的手就是被这样的实木凳子给砸断的。”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在夏先生提供的视频里看到,当天11时24分,老师抱着孩子往实木小板凳上放,孩子扭着下来,老师没有扶住,孩子一个趔趄趴到凳子上,被凳子压住手指,老师随即把孩子抱起来,孩子哭得撕心裂肺。

孩子被送医后,由于血止不住,当即又转院。“托育中心一直陪同监护,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住院四天后,协商让孩子出了院。”夏先生无奈地说道,出院后出现了疫情,可等疫情缓解后,托育中心却对之前的口头协议矢口否认。

夏先生提供了孩子就医时的照片,可以清晰看到孩子指端断裂。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上记录着,左手中指压砸伤,左手中指末节远端骨折,左手中指甲床碎裂。

“想想很是后悔,孩子被砸成这样看着就疼,我也很自责,现在孩子中指还一直是一个大包。我们对托育行业也不太了解,只是看看位置、硬件设施这些表象。”夏先生的爱人提起孩子就泣不成声。

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经营范围内无托育服务

5月14日,记者来到位于华山路上的鱼就是鱼托育中心,透过玻璃门,记者看到了孩子们坐的小木凳,很厚实,正门前方是一块儿还没有整修的水泥地。

该托育中心一个工作人员称,孩子受伤是意外事故,实木凳子是按照加盟方的要求配备的,对于家长所说的赔偿问题,双方并没有达成协议。事故发生后,托育中心也一直在协商解决,但双方一直没有谈拢。

她称,托育行业是国家卫健委2018年才批复的新兴行业,主要从事0-3岁幼儿的托管教育,该托育中心是从2019年6月才开始营业的。招收的老师一般拥有健康证、幼儿教师资格证、育婴证。

在该工作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上显示,2019年6月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营业执照名称为河南科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其营业范围内并无托育及幼儿教育内容。

行业监管存在空白

“我找了很多部门,都称不归他们管,那托育行业到底该谁管呢?”夏先生说,从5月9日开始,他就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热线让找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他依次走访了鹤壁市教体局和该市相关卫生部门,均称不归其管理,鹤壁市教体局建议问问发证机关。

记者电话咨询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淇滨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工作人员回复,针对托育行业,鹤壁至今没有任何机构办理该项服务内容,河南科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称就不符合规定,经营范围也没有托育服务项目,所以不能进行托育服务经营。

经调查,该托育中心发证机关为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该局直属分局一工作人员回复,此事属于初查阶段,现在做什么决定都有点过早,该托育中心属于无证经营还是超范围经营暂不能下结论。对于夏先生的投诉他们会先进行调解,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如果是无照经营或是超范围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有处罚权,如果是无证经营会进行取缔,依法进行处罚。

“但幼儿安全、托育资质、托育服务等有关行业管理,至今没有归属部门进行监督,投诉也成难题。”夏先生对此也表示很无奈。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王印春律师认为:从行政管理角度讲,“鱼就是鱼托育中心”悬挂河南科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本身就是证照不符,属于无证经营。而且该类机构需要消防验收,如有饮食服务还需要食药监局的许可证照,没有这些,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消防等部门可以依法处罚。从民事角度讲,夏先生与该机构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该机构必须保障夏先生的孩子的人身安全,造成孩子受伤,该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机构使用实木板凳,且工作人员操作不当,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钱艳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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