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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5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发布日期 2015-09-01 生效日期 2015-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部组织开展了部分兽药的安全性评价工作。经评价,认为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我部决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撤销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用于非食品动物的产品外,停止受理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二、自2015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撤销。2015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前流通使用。

 

  三、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

 

  农业部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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