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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9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2014年第99号
发布日期 2014-09-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根据我国专家对智利鲜食鳄梨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智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智利鳄梨进口。

 

  附件: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4年9月15日

 

  附件

 

  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6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新鲜鳄梨果实,学名:Persea americana Mills,以下简称鳄梨。英文名:Avocado。

 

  三、允许的产地

 

  除第五大区和首都区以外的智利其他地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出口鳄梨果园、包装厂均须在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注册,由中智双方共同批准。智方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提供注册名单。该名单可在AQSIQ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一)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  。

 

  (二)芭蕉蚧 Hemiberlesia lataniae   。

 

  (三)桂花栉圆盾蚧 Hemiberlesia rapax。

 

  (四)拟长尾粉蚧 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五)暗色粉蚧 Pseudococcus viburni。

 

  (六)象甲 Naupactus xanthographus。

 

  (七)玫瑰短喙象 Pantomorus cervinus  。

 

  (八)樟小爪螨 Oligonychus yothersi。

 

  (九)棉花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六、装运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所有出口注册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我国关注的病虫害监测、必要的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必须由SAG批准并提供给AQSIQ。

 

  2. 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对我国具有检疫重要性的有害生物的监测记录,及实施的化学和生物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AQSIQ提供。SAG和AQSIQ检疫官员可以获得这些记录进行监管。出口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须由各公司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实施,特别关注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 针对蚧虫、象虫及樟小爪螨,须进行果园监测,特别是在枝干、茎和叶部,观察有无成虫。如在监测中发现以上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用生物或药剂防治措施。

 

  4. 针对大丽花轮枝孢,须进行果园监测。对于有可疑症状的病害标本,须送实验室检测。有必要时,实施化学药剂防治。

 

  5. 为避免农药残留,对施药防治的鳄梨,在出口前要应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符合农药残留限量后方可出口。

 

  (二)包装厂管理。

 

  1. 鳄梨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SAG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 在果实挑选和包装过程中,鳄梨须经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任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发现该类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停止出口,同时立即报告SAG。

 

  (三)包装要求。

 

  1. 鳄梨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包装好的鳄梨应立即入库,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2. 每个包装箱上必须标注水果种类、出口国、产地(区、市或县)、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及其注册号及出口商。

 

  3. 每个托盘货物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 开始出口的两年内,SAG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鳄梨进行抽样检查, 最小取样量不得少于1200果。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数降为1%,最小取样量不得少于600果。

 

  2. SAG在植物检验检疫中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采取暂停果园、包装厂措施,直至SAG或SAG授权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AQSIQ或我国入境口岸CIQ。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SAG或SAG授权人员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鳄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核查。

 

  1. 核查进口鳄梨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有关规定,对进口鳄梨实施检验检疫。

 

  2. 智利鳄梨将允许从所有AQSIQ允许进口水果的港口和机场进口。

 

  八、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有关证书不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要求,不得接受报检。

 

  (二)如发现包装不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则该批鳄梨不准入境。

 

  (三)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果园和包装厂,该批鳄梨将不准入境。

 

  (四)如发现地中海实蝇,则该批货物作退运或销毁。同时,AQSIQ将立即向SAG通报,要求暂停智利向中国出口鳄梨。SAG应开展深入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AQSIQ将根据对SAG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五)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运、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AQSIQ将这些情况通报SAG,SAG将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六)如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回顾性审查

 

  (一)根据智利鳄梨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AQSIQ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SAG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及相关检疫措施。

 

  (二)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AQSIQ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鳄梨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智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经双方同意,对鳄梨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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