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6号)》。据通告,近期,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2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检验和判定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
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韩城市阳光生活工贸有限公司龙门店销售的小黄豆芽(购进日期:2019-09-04),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345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韩城市天惠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银河分店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19-09-03),6-苄基腺嘌呤检出值为0.10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加快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等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
6-苄基腺嘌呤属广谱性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促进植物细胞生长,抑制植物叶绿素的降解,提高氨基酸的含量,延缓叶片衰老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
附件:
本次检验项目
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 |||||||||||
本次抽检的食用农产品主要是蔬菜。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等标准及指标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污染物、非食用物质等指标,共抽检22批次,不合格2批次。 | |||||||||||
序号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食品名称 | 规格 | 商标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机构 | 备注 |
1 | / | / | 韩城市阳光生活工贸有限公司龙门店 | 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紫峰街与禹门大街十字 | 小黄豆芽 | 散装 | / | 2019-09-04 | 4-氯苯氧乙酸钠‖ | 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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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韩城市天惠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银河分店 | 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龙门大街银河酒店南侧 | 黄豆芽 | 散装 | / | 2019-09-03 | 6-苄基腺嘌呤(6-BA)‖ | 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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