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抽检罐头、水果制品、餐饮食品共3类食品161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56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餐饮食品135批次,不合格5批次;罐头15批次、水果制品1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荆州黄记煌乙丑餐厅(有限合伙)使用的筷子、勺子(抽样日期均为:2019-09-09),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值分别为0.035mg/100cm2、0.060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荆州区口口金火锅使用的筷子(抽样日期:2019-09-09),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值0.056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荆州丙寅餐厅(有限合伙)使用的筷子(抽样日期:2019-09-1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值0.052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仙桃市和风汉菜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抽样日期:2019-09-1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值0.102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荆州、仙桃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