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齐全的养猪场,在经营了十余年后,因不符合环保新规而被责令禁养,后来又被认定成违建而遭遇强拆,这到底合法吗?并不合法,且能够主张赔偿!近日,蓝秦律师收到了一份广东惠州的二审胜诉判决,相比于一审仅判对方赔偿我方10万租金,二审法院则改判强拆部门赔偿我方养猪场建筑、设施构筑物及猪圈设施100余万元,当事人的权益依法得到了保障,接下来笔者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该案件。
一、案情简介
陈某是广东省惠州市某村村民,其于2003年11月承包了涉案土地并经营建设养猪场,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税务登记证》等审批手续,一直依法经营。2018年2月,当地政府为保护环境、发布了关于畜禽禁养区范围的通告,陈某的养猪场被纳入了禁养范围,陈某无法继续经营,且遭受了重大损失。
2018年11月,拆迁部门(县政府、镇政府)作出《违建拆除通知书》将陈某的养猪场认定为违建,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也未给陈某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将陈某的养猪场全部拆除,陈某损失惨重。经过对案件研究与讨论,蓝秦律师接受了陈某的委托并帮助其进行维权。2019年3月,我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同时请求判决拆迁部门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拆迁部门辩称“强拆前进行了通知,强拆是为了保护环境、为了公共利益,拆违建不需要赔偿,且陈某的经营许可证也过期,也不应赔偿其停产停业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拆迁部门强拆养猪场是为了保护环境,且强拆前对陈某进行了告知,强拆行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我方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认为一审判决错误,遂依法提起上诉。
二、案件分析
首先,陈某经营养猪场十余年,且依法办理了各项审批手续并获得了相应的经营许可,陈某的养猪场并不应被认定为违建。并且拆迁部门作出的拆违通知所依据的《城乡规划法》2008年才开始实施,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拆迁部门认定陈某养猪场为违建不具有法律依据。
其次,环境保护虽然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但陈某建设养猪场在前,环保新规发布在后,即便是为了环保而禁止陈某继续经营养猪场,也应当对我方先进行足额补偿,但拆迁部门无权在未经对陈某补偿的情况下就擅自强拆养猪场,其违法强拆行为造成了陈某严重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拆迁部门称陈某的经营许可证过期,也并非陈某过错,陈某依法经营养猪场十余年,经营许可证过期的原因是被禁养,这也是发生在环保新规颁布后,拆迁部门应当对我方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
三、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2.判决拆迁部门赔偿给陈某房屋建筑、养猪设施构筑物、猪圈设施价值以及停产停业等各项损失合计120万元.
四、案件总结
征地拆迁,本身就是拆迁户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这也是为什么许多拆迁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环保或禁养导致的搬迁也同样适用该原则。本案中,陈某的养猪场各项手续齐全,最终却被认定成违建强拆、且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该显然是违法的。
虽然本案中一审法院未对拆迁部门违法强拆行为进行认定,甚至直接驳回了我方的赔偿请求,但经过我方代理律师二审期间的据理力争,最终还是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其应当享有的赔偿款项,当事人对赔偿结果较为满意,案件最终也得以完满解决。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
“违建”养殖场不能说拆就拆,强制拆除需要依据合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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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农村违建养猪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书面催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听取-书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其中,对于当时人来说,最重要的一环便是:当地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否违建,养殖户都有权利提出自己的异议,为自己争取合法合理的权益。
2、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对实施拆除的房屋内的财产安全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直到交付当事人为止。若因为强制拆除过于粗暴而导致养殖场内设施被损毁、养殖动物丢失,拆迁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许多案例可以看出,因为历史原因以及社会因素,对猪场违建的认定是比较复杂的。目前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无论猪场手续是否齐全,基本上不会倾向于一刀切认定为违建,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合理的认定。
对于养殖户来说,判定自己的养猪场是否是违建流程和法律依据都比较复杂。这时,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就需要专业的拆迁律师提供专业的指导,才能更好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